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

如何消弭電子錢包貨幣金融槓桿效應

2016年12月8日

鄭宏泰、陸觀豪
如何消弭電子錢包貨幣金融槓桿效應
電子錢包方興未艾,香港近月連續簽發10多個執照,似給香港的消費支付模式、貨幣運行系統等帶來重要變化,因而難免引起社會關注。電子錢包雖然名字新潮,但載體是實物卡或是網絡賬戶,本質與銀行活期存款無異,只是提存方式有別,本來直接算入金融貨幣統計,但政府修訂法例後,電子錢包可謂另起爐灶,脫離銀行系統,令金融統計出現偏差,並無端衍生槓桿效應。若不及時矯正,對金融貨幣影響難以預料。

無論按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定義,銀行業務是收受大眾存款,期滿時本息一併償還,而且銀行不必主動,直至收到存戶指示才照辦,即使活期存款也一視同仁;所謂電子錢包是整存零付(或儲值支付)工具,可用於乘車購物,貨銀兩訖,甚至互相轉賬清算債務,有如現金交收,只不過錢幣是無形,故屬於銀行業務範疇。若用途有限制,只可與發行商交易,乃預繳性質大於存款,不必監管;若可自由與特約商號交易,則與貨幣無異,等同銀行存款,須受監管。

「八達通」是香港電子錢包先驅,1997年面世時獲發存款公司執照營運。當年政府修訂銀行法例,把整存零付業務納入銀行系統監管,儲值自動算入貨幣統計,就是箇中道理。眾所周知,貨幣統計共有3層次定義:一、定義一(M1)是市面流通現金+銀行支票存款;二、定義二(M2)是M1+銀行儲蓄存款+銀行定期存款;三、定義三(M3)是M2+其他存款公司定期存款。

「八達通」既是存款公司,「儲值」按定義算入貨幣M3。目前市場以「八達通」為主,假設流通量高達5000萬卡、平均儲值每卡100港元,總額亦只是50億港元,相比9月底銀行港元活期存款(支票與儲蓄存款總和)共3766億港元,微不足道。不過,結算儲值新法例生效後,政府共簽發10多個執照,且幾乎全採用網絡賬戶,又使用智能電話操作,市場形勢頓然改觀。現實問題是,按新法例條文定義,電子錢包儲值已不再屬於銀行存款,也不再自動算入貨幣統計,影響統計準確性,也衍生額外槓桿效應,必須正視並及早矯正之。

儲值分散 才是問題

按舊法例,營運商是「存款公司」,錢包儲值等於銀行存款(負債),按定義算入貨幣M3,而營運商和銀行往來屬「同業」交收,所以不影響廣義貨幣統計。不過,儲值實際是活期存款,理應算入貨幣M1,但只有一家主要營運商時,偏差不足掛慮。

錢包營運商和零售商店及錢包客戶的雙邊關係,其實與銀行和存戶如出一轍,但營運商並非傳統銀行,雙邊交收(包括商號貨款及錢包增值)須通過代理銀行清算,安排與早年銀行同業結算制度異曲同工。當年制度劃分為主結算及次結算銀行兩級,主結算銀行直接雙邊交收,清算支票提存;次結算銀行須經主結算銀行代辦。可見政府原來把電子錢包納入銀行系統監管,是考慮縝密周全,而且有遠見。

按照新法例,營運商不再是存款公司而是結算公司,錢包儲值是負債,但不再等同銀行存款而自動算入貨幣統計。理論上,廣義貨幣M3並無增減,問題是儲值分散在貨幣M1、M2、M3不等,而非悉數算入M1,這影響貨幣統計準繩及金融經濟分析質素。

假設錢包儲值等同港元活期存款1%,儲值對貨幣M1比率將是3%;若儲值等同活期存款4%,比率將是11%;若儲值等同8%,比率將是21%。在互聯網購物熱潮、智能電話普及的時代,政府放寬發牌促進競爭,吸引大小營運商來港分一杯羹。網絡儲值賬戶興盛,平均結餘將遠高於「八達通」,儲值總計遲早飆升,比重愈高,扭曲狹義貨幣M1愈大,而且隨時日累積,影響金融經濟分析欠準繩,不能等閒視之。

電子錢包是整存零付工具,本質與銀行活期存款無異,只是提存方式不同,向來歸銀行體系監管,以收劃一之效。不過,電子錢包並非傳統銀行業務,早前政府修訂法例,分拆獨立監管,化繁為簡,促進競爭以利民;可惜設想不周,未有正視衍生的貨幣金融槓桿效應,埋下禍根,若不及早拆彈,遺患無窮。

電子錢包是把現金或銀行存款轉入流動載體備用,整存零付購物乘車交易;通行載體是塑膠卡,但也有其他實物如腕錶、吊墜等;近年網上購物盛行,網絡錢包亦乘勢興起。無論使用實物或網絡為載體,電子錢包並非獨立於貨幣金融體系,而是「類現金」貨幣,應算入貨幣統計M1。所以最簡單直接監管方式是從屬銀行體系,而「八達通」就是獲發存款公司執照營運,但執照規定其不得放貸,錢包儲值只能存放銀行或投資公私債券等優質資產,以保障「存戶」。政府對策是把電子錢包重新定位,從銀行平台轉移至結算平台,分拆獨立監管,化繁為簡。營運商不再是存款公司,而是「結算所」。結算平台分為兩部分:交易清算與貨款交收;結算系統只處理交易清算,而貨款是在系統外交收。例如銀行票據交換所處理支票等支付指示,提存是經外滙基金交收;又證券期貨清算所處理買賣,貨款是經銀行系統交收。

不過,電子錢包本身是支付工具,交易與貨款是一分二,也二合一。其實,整存零付是銀行系統分支,特約商號經銀行收取貨款,營運商也經銀行收取錢包增值,即使改用結算所架構監管,也不能抽離銀行系統。新法例之弊,正是忽略錢包儲值與銀行存款其實一銀兩面,若改變原來規管基礎,將衍生槓桿效應,有重蹈上世紀六十年代銀行風潮覆轍之憂。

自從環球固定滙率制度終結,港元於1972年與英鎊脫鈎,更於1974年跟隨美元浮動,因時制宜,聯繫滙率機制操作也相應修改。鈔票發行及回收時,外滙基金改用港元與發鈔銀行交易,以免銀行蒙受外滙損失。基金隨後自行在市場買賣外滙,維持港元百分百外滙儲備。

槓桿不同 影響效應

不過,基金買賣外滙與發鈔回鈔有時間差,存放銀行體系港元若包括發鈔儲備便衍生槓桿效應,影響貨幣金融穩定;後來政府修訂銀行法例,規定外滙基金存放銀行短期存款須悉數撥備,與同業拆放看齊,既變相維持發鈔有百分百外滙儲備,也杜絕存款轉貸,衍生槓桿效應。

電子錢包與活期存款性質無異,儲值須具高流動性,始可應付日常提存,所以儲值絕大部分是短期(一個月內)銀行存款或銀行債券等,以便周轉;按舊法例乃同業存款,依照銀行法例須悉數撥備,等於間接存放系統外,與貸放絕緣,並無槓桿效應。按新法例則變成客戶存款,只須撥備25%便可,衍生槓桿效應可高達四倍。同一筆錢,同一個存戶,卻因法例改變而身份不同,衍生不同槓桿效應,於理不通。

附【表】比較新舊法例下的槓桿效應,以每萬元儲值計。假設儲值四分三是短期存放銀行周轉,其餘四分一直接或間接存放銀行一個月以上。按舊法例,短期存放須悉數撥備,無槓桿效應,其餘則假設撥備25%,則有四倍槓桿,總計是一倍;按新法例,又假設全數撥備25%,則有四倍槓桿之高,可見影響深遠。雖然茲體事大,電子錢包既已從銀行平台分拆監管,沒理由走回頭路擾民。所以務實解決之道,應是參照外滙基金方案,修訂銀行法例,把電子錢包儲值的短期存款與銀行同業拆借看齊,須悉數撥備。



換言之,還原管制令其與貸放絕緣,直接消除槓桿效應。不過,新法例規定儲值須與營運商資產負債分隔,執行上較為複雜,須克服技術困難。最大問題是,分隔方式不一(例如獨立信託、銀行擔保等),所以儲備不一定以營運商名義存放,而且追查不易。解決方法是修訂發牌條件,不論分隔形式,規定營運商須指示代理人(信託人、保證人等)存放儲備時,須向銀行聲明資產實益人,若有疏虞,可受檢控。

總結分析,電子錢包整存零付(或儲值支付)原是銀行系統分支,香港目光遠大,早在塑膠卡年代已納入銀行系統監管,後來錢包進入網絡世界,配合網上購物熱潮,發展蓬勃,顯示香港有先見之明,毋須修例也可伸延監管。

近年客觀環境變遷,銀行監管架構日趨繁瑣,規矩遠超整存零付實際風險,理應因時制宜精簡整編便民。政府捨易取難,索性轉移監管平台,改用結算所架構,卻設想不周,忽視支付系統與銀行系統乃一脈相承,無端衍生貨幣金融槓桿效應。當務之急是撥亂返正,修訂法例,將互聯網金融包括整存零付儲值,間接重納銀行系統監管範疇,消弭槓桿效應。

鄭宏泰博士為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助理所長;陸觀豪為退休銀行家、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名譽研究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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